黄陵县出台责任追究办法为学习实践活动增设“保障线”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1日 来源:延安日报 点击率:
如何使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成为刚性规定,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黄陵县严格把握中央关于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学习实践活动重点的要求,以夯实工作责任为突破口,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预防和惩处并重,及时制定出台了《黄陵县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中,不按要求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对活动思想不重视,部署落实不力;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给工作带来被动或造成不良影响;活动流于形式或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失误;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敷衍了事、消极应付;对反馈的问题不按规定要求积极整改。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警示训诫、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突出党政领导这个重点。党组织书记无故不参加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1次,实施警示训诫处理并通报批评,2次以上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不按要求完善活动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给予通报批评,并实施警示训诫处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指导不力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辞职;开展活动流于形式、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全县整体工作带来被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降级处分;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降级处分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按要求参加县学习实践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1次,实施警示训诫处理并通报批评,2次以上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不按要求定期研究学习实践活动,阶段工作位于系统倒数位次,年度评为不称职格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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