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农业局文件
延市农发〔2008〕70号
延安市农业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
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区农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安排,就做好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为指导,围绕以苹果为主的绿色产业开发和“一村一品”建设,指导和支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成为管理运行规范、服务能力较强、带动作用明显、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而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保障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经营使用权不变,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合作的办社原则。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实行自愿联合,开放办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3.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各项权力;合作社内部产权明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坚持以服务成员为根本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以服务成员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解决成员在发展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外要充分发挥市场独立经营主体的作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全体成员谋求最大共同利益。
5.坚持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办社的发展思路。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循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以一定规模的产业基础为支撑,以满足农民群众的共同需求为纽带,以建立紧密联结的利益机制为核心,办出特色,持久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以苹果为主绿色产业发展的决定》要求,把加快发展、规范建设、提升水平三大措施结合起来,重点在以苹果为主的绿色产业和“一村一品”布局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15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其中建设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20个(建设建议指标附后),以此带动和引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步入快速健康发展轨道,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发展目标。
三、建设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做到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并向社员核发《社员证》,明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3、市级示范社社员人数在20人以上,县级示范社社员人数在10人以上。社员结构符合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办公、培训场所,章程、制度和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运行正常。
5、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每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少于1次,每年向社员公开财务情况不少于2次。
6、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能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每年向社员提供信息、技术、物资、储藏、加工、包装、销售等服务活动不少于5次,入社农户每年每户比非成员农户增收20%以上,社员的满意程度在85%以上。
7、组织实行标准化生产,统一进行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认证,统一产品包装或商标注册,实行品牌战略。
8、通过社员入股兴办经营实体,产权明晰,资本结构合法,利益分配制度合理健全,社员的财产、收益权得到有效保障。
9、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账目健全,建立成员账户,实行盈余返还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四、工作措施
(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以苹果为主绿色产业发展的决定》、陈强市长在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要求和市农业局分配的建议指标,在调查摸底、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筛选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点,结合实际制定示范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每个示范点具体情况制定建设和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保证示范点建设工作有条不紊进行,见成效,出经验。
(二)夯实工作责任,加强指导和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职责,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指导、政策与法律咨询、业务培训、管理指导、经营指导和支持服务等工作。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员制度,每一个示范点确定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负责示范合作社的建设指导和服务工作。要落实领导联系抓点、部门单位结对包抓等行之有效的办法,确保示范点建设取得成效。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抓好“十个一”:即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一次包括指导员队伍、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社员在内的不同层次业务培训;按照一社一个包抓单位、一社一名抓点联系领导、一社一名业务指导员的要求落实抓点责任;指导帮助示范合作社制定一份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示范合作社召开一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公布一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一个经营实体、创立一个自身农产品品牌。通过强有力的指导与服务工作,促使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和民主监督机制,规范合作社的管理与运行,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强化带动能力,提高竞争实力。
(三)落实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要认真落实中、省、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科技培训、技术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加工储藏等经营服务活动。市、县两级财政都要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要用好用活各级财政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销售奖励等办法,引导和协调金融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贷资金扶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包装、储藏、加工、购销等业务,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加社员收入,壮大自身实力。要切实抓好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和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农业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技术项目。特别是农业部门,要将农业产业化建设和“一村一品”、优质粮食工程、农民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农村信息网络、测土配方施肥等重点农业项目的安排,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项目的组织载体作用,通过项目带动扶持,支持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四)严格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与考核。市上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工作纳入对县区农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区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对所属单位及乡镇工作年度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核。要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加强对各示范点建设情况的平时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示范点建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各种媒体及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加强宣传,扩大影响,积极推广,充分发挥示范点建设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典型引导和带动作用。市上将在年末组织对各县区的示范点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验收评比,对达到市上建设标准要求的,将授予“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牌匾,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将推荐参加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比,并在省、市有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推进以苹果为主的绿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市场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组织方式的具体举措。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作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具体行动和措施,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村、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纳入农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主管单位和工作经费,负责好示范点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加强与工商、财政、民政、供销、科协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互相支持、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共同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步入快速健康发展轨道,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附: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建设建议指标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农业 合作社 示范点 实施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