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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成品粮兑现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年7月3日      来源:[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兑现工作,切实保护退耕农户利益,多方位服务农民,促进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市委、市政府《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兑现暂行办法》(延市办发[2002]62号)精神,结合我市退耕农户迫切要求兑现成品粮油的实际,按照"集中兑现、常年供应、保质保量、自愿兑换"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粮兑现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承担具体兑付供应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落实责任,减少环节,切实做好成品粮兑现工作。

  第三条 坚持实物兑现政策。对退耕农户只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

  第四条 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成品粮兑现要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不论是兑现、兑换或代储业务,都必须由农户自愿选择,严禁硬性搭配供应和强存强取、强兑强换。

  第五条 小麦折合面粉比例。按照省上确定的折合率,100公斤小麦折70公斤特制二等粉或折62.5公斤特制一等粉,小麦、特二粉、特一粉由退耕户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领取。

  第六条 粮油品种兑换比例。不同品种的粮油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等值折算兑换。兑换折算比例按照当地市场收购和销售价格,坚持农民自愿、粮食企业保本微利的原则,县区粮食局和物价局共同核定,必要时可采取价格听证会的形式确定,报县级政府审批。兑换折算比例必须全县区统一并保证相对稳定。若市场粮食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兑换折算比例应及时调整。

  第二章 粮源组织

  第七条 根据省、市下达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出库计划,所需的成品粮油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粮食部门选择规模大、信誉好、质量有保障的粮油企业加工调运,保证兑现粮源。

  县以下供粮企业不得擅自采购用以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兑现和兑现所需的成品粮油。

  第八条 质量标准。兑现给退耕农户的成品粮,必须经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检验,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粮企业不得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供应给退耕农户,更不得供应陈化变质粮油。

  第三章 供粮程序

  第九条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兑现供应采取集中兑现和常年供应相结合的办法,粮食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凭证,严格核实,张榜公布,逐户填发《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兑现证》,建立补助粮食登记台帐。

  第十条 粮食部门要与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各村兑现时间。

  第十一条 集中兑现。退耕农户领取粮食时,供粮企业依据兑现标准和农户实际需要,将补助粮食在规定的兑现期内,集中一次办理粮食出库手续,若退耕农户要求领成品粮,要严格按兑现折合比例兑付成品粮。

  第十二条 常年供应。供粮企业要积极开展代农储存服务,兑现给退耕农户的原粮或成品粮,若退耕农户需要代储的,粮食企业要为农户办理《粮食代储供应证》,农户凭此证可常年领取粮食。免费代储期限:原粮三个月;成品粮一年。超过代储期限,代储企业可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适当收取超期储存费用。供粮企业要根据代储粮食数量,与退耕户预约订单,确定所需粮油品种及时间,根据订单按计划及时组织粮源,安排供应。

  第十三条 粮食部门要根据兑现成品粮的业务需要,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草)粮食兑现证、台帐内容,规范代储业务,印制"粮食代储供应证"、"粮食代储台帐(卡)"等凭证。逐项登记证、帐(卡)内容。

  第十四条 资金结算。月度末了,基层供粮企业要将兑现、兑换的成品粮折合(算)成原粮,按月填报《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出库月报单》,各县区粮食局审核汇总逐级上报。粮食价款和调运等费用按原粮标准结算。

  第四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五条 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运作程序。粮食部门要大力宣传粮食兑现政策,粮食兑现现场要设立公开栏,设置原粮和成品粮油样品对照台,公布原粮成品粮折合比例及兑换比例、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服务承诺、兑粮须知、监督举报电话和办事程序,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成品粮兑现纳入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兑现工作审计范围,各级粮食部门必须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成品粮兑现工作列为退耕还林(草)执纪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规范操作运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成品粮兑现工作县区粮食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区粮食购销公司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基层供粮企业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在成品粮兑现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按照相关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擅自变更成品粮兑现折合比例;2、擅自确定和调整粮油兑换折算比例;3、擅自采购兑现和兑换所需成品粮;4、供应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和陈化变质粮;5、违背退耕农户意愿,硬性搭配、强兑强换、强存强取补助粮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延安市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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